2008年7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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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一纸协议惹得子孙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这协议究竟是遗嘱还是析产
通讯员 袁承志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配图:毕传国

  李某的祖父去世后留下了两处房产。之后,李某的祖母立下分家协议,将这两处房产分给了长子(李某的伯父)和次子(李某的父亲)。祖母去世后,李某母子却和其伯父、姑姑的子女等9名亲戚对簿公堂,要确认其中一处房产的所有权。近日,经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这场历时近一年的遗产官司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祖母立下分家协议
  李某的祖父育有二子一女,老人亡故后未留下遗嘱。1988年,李某的祖母叫来两个儿子,并邀请当地居委会干部和两位见证人到场,对老夫妻俩共有的两幢楼房进行分配。居委会干部按照老人的意愿,执笔写下分家协议书,在场的所有人都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根据李某祖母的意愿,1号房分给长子;李某祖母居住的2号房,待其百年之后归次子所有。
  4年后,当地政府要求居民对自己的房产权属进行申报登记。李某的伯父申报了1号房的产权,又以其母亲的名义申报了2号房的产权。
  1998年,李某的祖母去世。2000年,2号房交由李某母子管理。李某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2号房权属变更登记时,李某的伯父、姑姑的子女等亲戚没有及时到公证部门签署产权变更确认手续,致使李某一直没有办成产权变更登记。2007年6月,李某母子想装修房子,遭到了亲戚们的阻拦。亲戚们认为,未经他们同意就装修这幢房子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2007年8月,李某母子向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对2号房的所有权。

  这份协议是析产还是遗嘱
  众亲戚的不满,源于李某的父亲早在1991年就已去世。他们认为,祖母关于“待本人百年之后交于次子所有”的协议属于遗嘱,既然遗嘱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早于遗嘱人(李某的祖母)亡故,则该遗嘱不发生效力,2号房应作为祖母的遗产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对此,原告李某母子则认为,1988年,李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协议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析产协议。协议书中关于“待本人百年之后交于次子所有”是有财产性质的债权协议,债权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属于李某父亲的债权应当由李某母子享有。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反驳道,当时的析产结果是一处给李某的伯父,一处给李某的祖母。给李某祖母的那处房产是附带条件转移给李某父亲的,因此这条不应该是析产,而是遗嘱。

  法院认为析产协议应当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还在于那份分家协议书性质的认定。这两套房子原来是李某的祖父母共有。李某的祖父去世后,该房产一部分成为李某祖父的遗产,可由李某的祖母、伯父、父亲、姑姑进行法定继承,各自取得应有份额;另一部分则是祖母的个人财产,除本人外别人无权处分。
  李某祖母在分家协议书中将两套房子直接分给两个儿子是根据民间习惯“分儿不分女”的做法。由于李某的伯父、其姑姑的继承人等都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可见该协议是家庭权利共有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故应当认定为是分家析产的协议。
  就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上来看,李某父亲在订立协议书时未直接取得应分得的份额,李某的祖母为了能继续居住到老,也对自己的部分房屋所有权预先作出了处分(去世后房子交给李某父亲),可见本条款是双务的,附期限的。如果因李某父亲的去世而贸然终止了该合同的继续履行,那对先前做出权利让度的李某父亲及其家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李某祖母去世后,该条款的实现条件已成就,作为李某父亲法定继承人的李某母子可以继承其基于合同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2007年12月13日,舟山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2号房的所有权属于李某母子两人所有。2008年1月24日,李某的伯父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调解,双方于6月18日达成协议:2号房的所有权归李某母子共同所有;李某母子支付给李某伯父等9人补偿款7万元。